发新话题
打印

沛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和销售暂行办法

沛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和销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建住房[2004]77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厅等职能局苏建房改[2005]610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建设、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限定供应对象、限定销售价格,面向城区低收入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总量控制、分步实施、集中建设和定向供应的原则统筹实施。由县房管局负责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县发改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物价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县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总工会、广电局、沛城镇参与具体销售工作,县监察局全程监督。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的原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收入和住房面积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限购一套。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申请、公示、审批、准购制度。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县物价局、县房管局核定成本价格销售,其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因素: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查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建设费);
(五)以上四项之和为基数的2%的工程管理费用;
(六)贷款利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税金;
(九)利润(不超过以上(一)——(四)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以上九项之和为售房基准价,层差为:
六层楼:一层+12%、二层+15%、三层+15%、四层+8%、五层-10%、六层(阁楼)-30%,储藏室-25%搭配住宅出售。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国家规定实行行政划拨;
(二)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规费,减半征收事业性劳务费用;
(三)销售征收的营业税按70%返还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发展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四)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八条  城镇户口的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的折算系数:多层的70%、平房80%);
(二)按家庭所有成员的实际收入计算,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城镇居民低保标准1.4倍(含1.4倍)以下的家庭;
(三)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至少夫妇一方具有城镇常住户口10年以上(1997年元月1日前迁入的非农业户口)。
第九条  城区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拆除,其货币安置款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的烈属、市级以上劳模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第八条(一)、(二)款或第九条的我县武装部干部可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不足2人的(含2人);
(二)已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等或享受过购房补贴的;
(三)已入住敬老院或社会福利院的。
第十一条  申购家庭成员的认定。申购家庭分摊家庭收入的成员包括:
(一)本人及配偶;
(二)同住的未婚子女;
(三)无工作、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供养亲属;
(四)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
(五)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十二条  申购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认定。申购家庭现住房面积包括: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现居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
(五)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第十三条  购房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户口簿,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须提供结婚证书或婚姻证明;
(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本人年收入证明和现住房情况证明(产权证、租约等);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年收入证明,并提供住房情况证明(产权证、租约等);
(三)符合第九条的,应提供拆迁办公室鉴证的拆迁结算证明和拆迁合同。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携上述材料到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领取《沛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二)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收入及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在本单位或所在辖区内公示5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签署意见盖章,并将《申请表》送主管部门复审并在全系统公示5天,经复审公示后无异议的,送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确认。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后,将申购材料报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全县范围内公示7天,确认后填写《沛县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对确认的申请人采取抽号的方式产生本期购房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购房人,发放《沛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第十五条  销售程序
(一)抽号。购房人携带《准购证》及本人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抽取选房顺序号,确认购房先后顺序,发放购房顺序号,不能按时到场抽号的,只能选取剩下的顺序号;
(二)选房。将出售房屋的坐落、户型、面积、价格在指定地点公开展示,由抽号人按顺序挑选;
(三)购房。购房人携带《准购证》、本人身份证、购房顺序号,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按购房顺序号分批选购住房,由工作人员将所选购住房在《准购证》上登记盖章确定,购房人已经确定认购的住房,不得更改;
(四)签约、交款。购房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约、交款、未按规定时间签约、交款的视为放弃;
(五)购房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物业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办理入住手续;
(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应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签订合同后要及时到县房管局登记备案领取产权证书。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价格按照《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按照《沛县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缴纳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自觉接受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在房屋交付后3个月内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及购房发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盖“经济适用住房”专用章,土地属划拨性质,房屋所有权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享受政策性贷款或支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上市转让。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转移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未向政府补交收益前,不得擅自转让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将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住改商、经营、转借或赠与他人居住。
第二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应享受标准部分,按同地段市场价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的顺利进行,有效预防建设和销售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县房管局、民政局、审计局、开发区、劳动局、建设局、监察局、沛城镇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各自关口,实行严格管理和把关。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一经发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追回已购住房,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用语解释:“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