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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摸底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摸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县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全面掌握我县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我县住房保障政策,根据徐政办发[2007]180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摸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条件及时间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列入本次住房情况调查摸底的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上一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94元(含);(2)具有县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调查内容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二、调查工作程序
1、自本通知发放之日,各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到县房产管理局(汉台路7号)领取《沛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沛城镇在领取《调查表》后,负责将《调查表》发放到城区各社区居委会。
2、申请人到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居住地所属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调查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住房证明(房产证、公房租约本或无房证明)、县城镇户口5年以上证明(户口本上记载的时间能证明为5年以上城区户口的不需另外证明)。
3、各单位、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所填写的《调查表》内容进行入户调查、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本单位、本社区居委会公示10天。单位将核实盖章后的《调查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相关资料直接送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社区居委会将公示后无异议的《调查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相关资料核实盖章及时报送沛城镇,沛城镇进行审核盖章后送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4、12月31日之前,各单位、各社区居委会将审核后的《调查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相关资料,送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调查职责分工
1、县房管局全面负责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的调查工作,对上报的低收入家庭情况要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健全、完善、充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根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制定住房保障规划,完善轮候制度,健全退出和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制度,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逐步得到改善。
2、沛城镇、民政局协助县房管局做好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的调查;县各有关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的申请调查、审核、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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