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保省级补助金提高
近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从2008年起,我省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提高到80元。据此,省财政部门对46个经济薄弱地区的补助标准也相应提高,涉及我市7个县(市)区。
一般居民的补助标准分为四档,其中我市丰县、睢宁县、沛县、邳州市、新沂市补助标准为60元/人·年,为第一档标准;铜山县50元/人·年,为第二档标准;贾汪区补助标准为40元/人·年,为第三档标准。
困难居民的补助标准分为两档:重点困难县、比较困难县、一般困难县为170元/人·年;苏北农业人口占较大比重的5个区、6个中等水平县加六合区为140元/人·年。
据了解,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入各市(本级)、县(市)“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列2008年预算支出指标。